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聲字第143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王鐸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相對人甲○○原名 王築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51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6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廖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