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 張雅婷 被告 林冠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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