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9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余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發棉業有限公司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集發棉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 沈長發 之繼承系統表到院,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該部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亦為同第116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集發棉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法定代理人沈長發業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死亡,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被告集發棉業有限公司無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其訴訟能力顯有欠缺,依前揭規定,自應定期命其補正,並提出沈長發之繼承系統表到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