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朝寬
陳其松劉武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鋸子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朝寬、陳其松、劉武昌涉犯竊盜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17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在卷可稽,扣案之鋸子1支為被告劉武昌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上開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17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鋸子1支,為被告劉武昌所有,供其與另外二名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劉武昌坦認在卷(偵卷第79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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