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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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3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清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清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清榮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清榮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侵占等案件,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