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780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債務人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另一人於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