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8號原告 黃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民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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