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減刑及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9月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減刑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正在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6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