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瀝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3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瀝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4行「20.53公克」更正為「20.624公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黃瀝緯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業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則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核本件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犯行,屬修正前、後均予處罰範疇,其處罰之刑度,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可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行為,其法定本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是以修正後之新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後即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 愷他 命為法令列管之毒品,且對人體有相當之危害,竟仍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8包(純質淨重達20.624公克),所為誠屬不該,並斟酌被告自稱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動機、持有時間近10日,及因此所生之社會危險性;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於警詢所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有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按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對單純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者,未另設處罰之規定。而同條例第11條之1則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其沒收規定應依刑罰法律處理。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共18包),經鑑驗結果,均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且純質淨重總計已逾5公克(詳如附表所載),而被告因持有該等扣案物而違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揆諸上開說明,該扣案之第三級毒品18包均為禁止非法持有之第三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至鑑定用罄之部分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又各該毒品外包裝袋因與袋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併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另本案其餘扣案之物(即電子磅秤1台、夾鏈袋1包),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該等扣案物與本案持有毒品有何直接關連性,此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檢驗、鑑定結果│備註│├───┼────────┼─────────┼───────┤│1│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雄醫學大學附│││淨重:1.575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設中和紀念醫院│││,驗後淨重1.566│1.102公克(純度約│檢驗醫學部毒物│││公克)│70%)│室(下稱高醫毒│││││物室)109年8│││││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S10907│││││-230號)│├───┼────────┼─────────┼───────┤│2│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醫毒物室109│││淨重:0.72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年8月13日濫用│││驗後淨重0.711公│0.486公克(純度約│藥物檢驗報告(│││克)│67.6%)│報告編號:│││││S00000-000號)│├───┼────────┼─────────┼───────┤│3│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醫毒物室109│││淨重:2.502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年8月13日濫用│││,驗後淨重2.493│2.121公克(純度約│藥物檢驗報告(│││公克)│84.8%)│報告編號:│││││S00000-000號)│├───┼────────┼─────────┼───────┤│4│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醫毒物室109│││淨重:0.658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年8月13日濫用│││,驗後淨重0.649│0.489公克(純度約│藥物檢驗報告(│││公克)│74.4%)│報告編號:│││││S00000-000號)│├───┼────────┼─────────┼───────┤│5│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醫毒物室109│││淨重:1.599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年8月13日濫用│││,驗後淨重1.59公│1.157公克(純度約│藥物檢驗報告(│││克)│72.4%)│報告編號:│││││S00000-000號)│├───┼────────┼─────────┼───────┤│6│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醫毒物室109│││淨重:0.685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年8月13日濫用│││,驗後淨重0.676│0.556公克(純度約│藥物檢驗報告(│││公克)│81.2%)│報告編號:│││││S00000-000號)│├───┼────────┼─────────┼───────┤│7│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醫毒物室109│││淨重:1.582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年8月13日濫用│││,驗後淨重1.573│1.354公克(純度約│藥物檢驗報告(│││公克)│85.6%)│報告編號:│││││S00000-000號)│├───┼────────┼─────────┼───────┤│8│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醫毒物室109│││淨重:0.69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年8月13日濫用│││驗後淨重0.681公│0.546公克(純度約│藥物檢驗報告(│││克)│79.2%)│報告編號:│││││S00000-000號)│├───┼────────┼─────────┼───────┤│9│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醫毒物室109│││淨重:0.673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年8月13日濫用│││,驗後淨重0.664│0.565公克(純度約│藥物檢驗報告(│││公克)│84%)│報告編號:│││││S00000-000號)│├───┼────────┼─────────┼───────┤│10│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醫毒物室109│││淨重:4.48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年8月13日濫用│││驗後淨重4.471公│3.422公克(純度約│藥物檢驗報告(│││克)│76.4%)│報告編號:│││││S00000-000號)│├───┼────────┼─────────┼───────┤│11│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醫毒物室109│││淨重:1.537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年8月13日濫用│││,驗後淨重1.528│1.045公克(純度約│藥物檢驗報告(│││公克)│68%)│報告編號:│││││S00000-000號)│├───┼────────┼─────────┼───────┤│12│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醫毒物室109│││淨重:0.879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年8月13日濫用│││,驗後淨重0.87公│0.759公克(純度約│藥物檢驗報告(│││克)│86.4%)│報告編號:│││││S00000-000號)│├───┼────────┼─────────┼───────┤│13│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醫毒物室109│││淨重:2.546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年8月13日濫用│││,驗後淨重2.537│2.118公克(純度約│藥物檢驗報告(│││公克)│83.2%)│報告編號:│││││S00000-000號)│├───┼────────┼─────────┼───────┤│14│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醫毒物室109│││淨重:1.567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年8月13日濫用│││,驗後淨重1.558│1.040公克(純度約│藥物檢驗報告(│││公克)│66.4%)│報告編號:│││││S00000-000號)│├───┼────────┼─────────┼───────┤│15│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醫毒物室109│││淨重:1.579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年8月13日濫用│││,驗後淨重1.57公│1.269公克(純度約│藥物檢驗報告(│││克)│80.4%)│報告編號:│││││S00000-000號)│├───┼────────┼─────────┼───────┤│16│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醫毒物室109│││淨重:1.584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年8月13日濫用│││,驗後淨重1.575│1.127公克(純度約│藥物檢驗報告(│││公克)│71.2%)│報告編號:│││││S00000-000號)│├───┼────────┼─────────┼───────┤│17│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醫毒物室109│││淨重:1.559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年8月13日濫用│││,驗後淨重1.55公│0.935公克(純度約│藥物檢驗報告(│││克)│60%)│報告編號:│││││S00000-000號)│├───┼────────┼─────────┼───────┤│18│愷他命1包(驗前│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高醫毒物室109│││淨重:0.687公克│命成分,純質淨重│年8月13日濫用│││,驗後淨重0.678│0.533公克(純度約│藥物檢驗報告(│││公克)│77.6%)│報告編號:│││││S00000-000號)│├───┼────────┴─────────┴───────┤│總計│純質淨重:20.624公克│└───┴──────────────────────────┘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3376號被告黃瀝緯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瀝緯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是違禁品,不得無故持有。竟於民國109年6月20日某時,在高雄市義大商務旅館,向年籍資料不詳名為「 陳頤 」之人購 得愷 他命至少18小包,合計純質淨重20.53公克而持有之。嗣為警於109年7月1日8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7樓之1查獲,並扣得愷他命18小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黃瀝緯之自白。
2、證人 吳駿 昱、 曾莉娟 之證述。
3、扣案之18小包愷他命,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
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8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檢察官羅水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