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390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忠翰

被告 張筑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命原告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7,930元,於112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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