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407號

原告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伯奇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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