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唐若筠 被告 林雅雯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0年度桃簡字第16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曾雨明
法官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