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8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偉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3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偉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偉裕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徐偉裕因詐欺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年5月26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至6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
5年5月26日之前,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徐偉裕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1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受刑人徐偉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名義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18日至同年月│101年年底至102年1月9日│104年11月12日│││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3891號│104年度偵緝字第298號│105年度偵字第389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6號│105年度訴字第19號│105年度審易字第7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4日│105年5月27日│105年6月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436號│105年度訴字第19號│105年度審易字第794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26日│105年6月18日│105年7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1.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2.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名義詐欺取財│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13日│││10時30分│9時30分││├────────┼───────────┼───────────┼───────────┤│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6937號│104年度偵字第6937號│104年度偵字第693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33號│104年度訴字第733號│104年度訴字第7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33號│104年度訴字第733號│104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105年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1.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2.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