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087號債權人 黃健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得貝特有限公司、 陳建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得貝特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11月7日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陳建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