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404號聲請人 蔡雅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段其周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段其周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