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55號聲請人即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 張有捷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代管遺產管理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就本件遺產管理事件執行管理事項,合計處理時間共12.1小時,支出車資等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880元,另收取被繼承人甲○○車輛報廢費用10,000元,為此提起本件聲請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未據提出遺產總額、表列遺產管理情形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其於民國97年12月4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其聲請即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