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醫字第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被告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邵克勇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就以下事項提出說明:
一、原告薦椎部位之腫瘤若不切除,對於其身體有何危害或風險?
二、原告薦椎部位之腫瘤,除開刀切除以外,有無其他替代性治療方式(如放射治療)?若有,被告甲○○於為原告進行腫瘤切除手術前,有無告知原告?
三、以上2問題,若有醫學文獻或其他書證可供佐證,請於庭期前2週以書狀提出,並以影本逕寄原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林素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