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9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零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依逾期總金額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柒萬叁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依逾期總金額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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