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上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4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吉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 律師
彭大勇 律師 郭栢浚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志吉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羈押。
二、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聽取被告、辯護人的意見,並審酌卷內證據後,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確實重大,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縱使以鉅額交保金額,或以電子儀器監控等方式,均無法確保被告日後遵期到場接受審判或執行,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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