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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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83號原告 劉正陽 被告 關中旻
吳宗翰 謝瑋浚
吳文彬 林羿頡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1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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