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46號原告 陳清桂 上列原告與 陳金輟 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陳金輟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且本院101年度沙簡字第238號案件既已命原告查報甲○○○○○○資料,故爰定10日之期間命原告補正。原告另應一併提出本件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全部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