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3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閔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008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㈤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法院對於同法第455條之
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
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謝閔智被訴竊盜犯行,經檢察官與被告於民國102年5月27日達成協商合意:「被告犯竊盜罪,累犯,願受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惟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並不構成累犯,是本院認定之事實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依上開條文規定,即應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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