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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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正原有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炳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靖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2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773元,應繳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