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 林仲義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9,3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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