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吳佩玲

債務人 黃瑋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1

2,515,078元

113年12月17日

2.63%

自114年1月18日起

002

224,697元

114年1月17日

2.93%

自114年2月18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