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吳佩玲
債務人 黃瑋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1
2,515,078元
113年12月17日
2.63%
自114年1月18日起
002
224,697元
114年1月17日
2.93%
自114年2月18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