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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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債務人 賴春渢 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賴春渢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消債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賴春渢(原名 賴春風 ,於民國97年11月13日更名)以其業經本院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依消債條例第144條之規定聲請復權等情,業據提出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聲請免責卷宗後查證屬實,是其聲請復權,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