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8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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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861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偽造第三人 廖玉娟 名義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簽帳使用
,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且上開被告行使偽造廖玉娟之
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之事實,有
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及上開法院94年度簡字第1780號
刑事簡易判決書各1件為憑,並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受合法
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7
年9月1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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