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70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許可證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10月1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09731127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叄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9月30日15時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4段16號3樓(喬美旅店館303
號房)。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3千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 羅明祥 (嫖客)於警訊時之供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