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150號債權人 黃出利 即富祥起重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陳武男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貴公司為本件債權人之證明文件(聲請狀附件發票中無從判斷貴公司本件債權人)。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