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23號原告 葉佳成
丁驪樺 被告 葉森培
進昌電機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趙金發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5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李俊彥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