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1號抗告人 林子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連旺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於111年6月6日提出民事上訴狀,然未記載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6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上訴裁判費,該裁定於111年6月21日送達至上訴人住所由上訴人親自收受,上訴人雖補正上訴聲明,然迄未補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7月1日駁回其上訴。現抗告人對於本院於111年7月1日所為上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36條之1準用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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