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99號原告 陳正華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 律師官寧郁律師被告陳德虎
曾志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王建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許容慈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許容慈獨任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呂綺珍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