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聲請人 柳樹慧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發票人名稱為為何?(因聲請狀附表所載為「保『証』責任彰化縣員林合作農場」,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則為「保『證』責任彰化縣員林合作農場」,如聲請狀誤載,請具狀更正,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誤載,並請提出由銀行出具經更正後之通知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