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4號原告 廖本鉦 訴訟代理人 李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禾林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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