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900號
原 告 徐啟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法條,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
有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