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8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860號
原   告 碩維智權事務所楊代強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象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酷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前於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時,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43,01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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