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豐簡上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豐簡上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豐簡上字第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里鎮○○路○段○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通緝到案,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裁定予以羈押,並自同日起執行。
二、茲本院於行準備程序後,認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命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里鎮○○路○段○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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