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台中縣后里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白泉林 送達代收人 李柏旺 相對人甲○相對人乙○○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八八三二號裁定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下同)五百三十三萬三千四百元(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一三五號),嗣已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聲請人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但對相對人之戶籍地無法送達,相對人現行方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存證信函、退回之信封影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