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