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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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並無不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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