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並無不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