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北名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瑞 被告 王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