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193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理人 卓定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詠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委任狀之謹狀「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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