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川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於第三人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置放於彰化縣○○鄉○○路○段○○○號之「CM-939電腦控制組貼底生產線」之現狀,予以保全證據,並予勘驗、拍照及攝影。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川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川奇公司)以聲請人涉嫌侵害伊所有之「複層式鞋底上膠貼合之烘乾輸送裝置」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為由提出告訴,現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惟依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若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即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違者,依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撤銷其新型專利權;查系爭專利之申請日係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八日,惟聲請人發現系爭專利特徵於申請前早見於川奇公司所製造販賣之「CM-939電腦控制組貼底生產線」(下稱CM-939),並公開於同業間知名雜誌「SHOETECHJOURNAL鞋技通訊」,是其欠缺前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專利之新穎性要件,其專利權之取得有瑕疵,理應撤銷,聲請人非不得就因其濫用專利權所致損害求償。又查前開CM-939係用於製鞋之相關機械,因我國製鞋業係為夕陽工業,製鞋廠大量移出,現僅餘第三人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G3廠內有前揭CM-939一台,雖有照片可供稽考,然未經公正客觀單位拍照確認,難以用作舉發之證據,況應保全之標的不在聲請人之占有或保管中,川奇公司應有機會將前揭CM-939滅失或移置他處藏匿,屆時該項證據將有滅失或難以使用之虞,職是,聲請人就確定保全標的物之現狀實有法律上之利益,為此聲請保全證據等語。
二、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所陳一節,業據聲請人提出照片影本三張、專利公報影本一份、傳票影本一紙、川奇公司產品型錄影本一份、八十年三月五日出刊之鞋技通訊雜誌影本一份、聯合知識庫查詢影本一份等件為證,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關於聲請保全證據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進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B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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