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