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37號

原告 王文凱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被告 許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因就本件抵押權之存否尚有需調查之處,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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