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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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富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65,677元,應徵裁判費325,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