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53號原告嘉義縣布袋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巷48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壹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貳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 莊福助 於民國86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01年12月22日止,利息按年息9.5%計算,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至到期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嗣莊福助 於88年4月13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或辦理限定繼承。因本件借款人未依約清償本息,業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3執字第714號強制執行,原告於執行程序中受償1,208,388元,尚有本金2,401,524元及計算至93年8月30日之利息34,845元、違約金233,208元,合計2,669,577元未獲清償,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述,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家事法庭函、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未據被告到庭或提出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669,577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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