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25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張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卷內「關於張碧玲部分」之文書。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張碧玲之債權人,為保權益,有閱覽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卷內資料之必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業提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76094號債權憑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90號判決為證,足認聲請人就其對前述事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釋明之責。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就相對人張碧玲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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