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27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33號)判處拘役55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