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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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84元(計算式為:公告土地現值650元/平方公尺×91.36平方公尺=59,3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書記官蕭家玲